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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浮溶氣設備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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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,采用加壓的方法將空氣溶解于水,再在減壓的條件下釋放出微小氣泡粘附于懸浮物上,使其整體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,通過機械裝置刮除,實現固液分離的裝置。基本要求:裝置應符合HJ/T261-2006《壓力溶氣氣浮裝置》的規定,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。基本組成,壓力溶氣氣浮裝置:由水泵、空氣壓縮機、壓力溶氣罐、溶氣水釋放控制閥、釋放器、刮渣機、電氣控制箱、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;射流溶氣氣浮裝置:由水泵、射流器、壓力溶氣罐、溶氣水釋放控制閥、釋放器、刮渣機、電氣控制箱、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。裝置的制造應符合JB/T2932《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》的規定。溶氣罐的制造應符合GB150《鋼制壓力容器》的規定。壓力溶氣罐的工作壓力一般為0.25Mpa~0.4MPa。采用的水泵應符合GB/T5657《離心泵技術條件(Ⅲ類)》的規定。壓力溶氣氣浮裝置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/T700《碳素結構鋼》、GB/T1220《不銹鋼棒》、GB/T8163《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》的規定。裝置表面油漆應符合JB8939《水污染防治設備-安全技術規范》和JB/T4711《壓力容器涂敷與運輸包裝》的規定。裝置配套的電氣控制箱應符合JB8939《水污染防治設備-安全技術規范》的有關規定。電氣控制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,并有明顯標志;裝置中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。壓力溶氣罐應設置排水口,水位計和溶氣水取樣口。刮渣機的運行速度應穩定,刮板平整。